(2005)即执字第336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学祥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祥,林玉珍,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367-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祥,农民。申请执行人林玉珍,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爱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祥、林玉珍与被执行人青岛佳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即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建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