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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1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甲与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甲,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1916号原告戴甲。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甲与被告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甲于2009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戴甲负担(原告戴甲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