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93号原告: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人民陪审员 王惠德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记员杨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