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班荣豪、苏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班荣豪,苏彩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商城F1-2栋5楼。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荣豪,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苏彩梅,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廖勇国,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班荣豪、苏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