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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云祥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王云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祥,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祥,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东洋浜村八字桥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白马村。法定代表人:詹志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云祥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8)衢龙商初字第115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云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管辖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供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龙游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云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