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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弘耿与李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弘耿,李庭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307号原告:应弘耿,198004152116),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前阳村11号。被告:李庭丰,××0722196211182618),汉族,住永康市前仺镇方小王元村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弘耿与被告李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弘耿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弘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625元,由原告应弘耿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