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荣先与胡宝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先,胡宝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郑荣先,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宝央,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先诉被告胡宝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