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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与象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象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象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由原告象山红叶染色××线有限公司半负担392.50元。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