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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事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浙江××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街道南山村。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头陀镇××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原告浙江××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郏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泰××的法定代表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新××公司申请的证人夏某某到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管。从同年4月28日至6月底,原告共分11次将各种规格的钢管交付给被告,共计货款491127.50元,被告在退还价值18268.75元的钢管,并支付200000元后,尚欠原告货款272858.7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85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7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灵泰××的法定代表人王×未作答辩。原告新××公司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9年4月28日购销合同1份(有被告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陈某某的签名),证明原、被告在2009年4月28日签订合同,对双方买卖的标的、货款结算、产品价格、数量进行约定的事实。3、提货单11份(其中陈某某签收的2份,被告仓库管理人员童某某签收的9份),证明原告从2009年4月28日开始至6月13日向被告送货11车次,共计货款491127.5元的事实。4、退货记录和过磅单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退货1次,共4.625吨,计货款18268.75元的事实。5、清单2份,证明原告送货11次,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以承兑汇票形式付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272858.75元的事实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为原告的驾驶员,在2009年5月至6月间,多次送钢管到被告处,并由被告的仓库保管员童某某签收。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庭后对陈某某、童某某的身份进行核实,情况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举证及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新××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2858.75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09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事业××有限公司货款27285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272858.75元自2009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