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格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西格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6号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公路。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西格玛××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格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