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谢丽丽、蒋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荣,谢丽丽,蒋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马建荣,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下沙村大弄堂西首**号,身份代码33062219680419001x。委托代理人陈海英,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丽丽,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西二区*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08080061。被告蒋勇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西二区*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108070051。原告马建荣与被告谢丽丽、蒋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丽丽、蒋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丽丽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借款协议一份为证,在协议中约定借期从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8年5月15止,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引发诉讼,则借款人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用等。被告蒋勇华系被告谢丽丽之丈夫,对谢丽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丽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0元,合计72000元;2、被告谢丽丽支付原告因现实债权所支出的费用2860元;3、被告蒋勇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7年11月16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谢丽丽向原告借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统一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用2860元的事实。3、婚姻审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谢丽丽、蒋勇华未作答辩,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谢丽丽、蒋勇华既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有关本案事实的答辩和依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11月16日,被告谢丽丽与原告马建荣签订格式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今由借款人谢丽丽因生意缺资借到出借人马建荣现金人民币60000元,借期从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5月15日止,如因逾期还款引发诉讼,则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用。协议对利息没有填写,对利息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对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没有约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讼争。另查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被告谢丽丽向原告借款期间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为6.48%,按此利率计算违约金,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08年5月16日逾期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为14个月,被告谢丽丽应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4536元(60000×6.48%÷12×14=453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谢丽丽逾期未返还借款,具有过错,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谢丽丽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虽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谢丽丽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开支,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谢丽丽借款属表见代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勇华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丽丽、蒋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丽应返还给原告马建荣借款人民币6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4536元,负担律师代理费2860元,合计673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谢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72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审判长 潘驾翔审判员 赵浩平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