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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发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陆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6号204房。法定代表人何婉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