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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玻璃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玻璃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予准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燕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