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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卸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卸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38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3号方园诚信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忠,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廿里信用社信贷员,住该联社廿里信用社��舍。被告:吴卸吾,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大胡村六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卸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