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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臧法庆与周义初、朱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法庆,周义初,朱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05号原告:臧法庆,县白洋街道生水塘村大塘路2号。身份证号:330723196910300317。委托代理人:刘财华(特别授权),律师。被告:周义初,泉溪镇茆阁村村环北路1号。身份证号:330723196303052577。被告:朱淑枝,泉溪镇茆阁村村环北路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法庆与被告周义初、朱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法庆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法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法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 员  金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