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臧法庆与周义初、朱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法庆,周义初,朱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05号原告:臧法庆,县白洋街道生水塘村大塘路2号。身份证号:330723196910300317。委托代理人:刘财华(特别授权),律师。被告:周义初,泉溪镇茆阁村村环北路1号。身份证号:330723196303052577。被告:朱淑枝,泉溪镇茆阁村村环北路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法庆与被告周义初、朱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法庆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法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法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 员 金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