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属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梅,珠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228号3幢4单元508室。被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4幢6号。法定代表人:杜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以考虑到双方已在合同中阅读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