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民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订香与陈哲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订香,陈哲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李订香(系被害人向某之母),农民。委托代理人向祥富,农民。被执行人陈哲学,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甬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哲学于2009年9月1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哲学所有的“KZ6490E”型天马牌汽车(车牌为浙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