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甬民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订香与陈哲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订香,陈哲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李订香(系被害人向某之母),农民。委托代理人向祥富,农民。被执行人陈哲学,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甬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哲学于2009年9月1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哲学所有的“KZ6490E”型天马牌汽车(车牌为浙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