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与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章××。被告:贾××。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