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根洪、李勇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根洪,李勇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969号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丰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顺航。委托代理人翁月红、丁群伟,。被告:李根洪,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马安山村。被告:李勇伟,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马安山村。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根洪、李勇伟典当纠纷一案,通知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