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方祥。上诉人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