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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方祥。上诉人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宁市正联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国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