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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韩方诺与徐保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诺,徐保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韩方诺,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世方,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学,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方诺撤回对被告徐保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朝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