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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开寿、楼开寿与被告张必辉、项晓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张必辉、项晓蕾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开寿,张必辉,项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87号原告楼开寿,经商,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牛车头15号。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上五里村389号。被告项晓蕾,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上五里村389号。原告楼开寿与被告张必辉、项晓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审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晨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必辉、项晓蕾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开寿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11月9日被告张必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0天,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被告分文未还。两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定情况如下:1、2007年11月9日张必辉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期为10天之事实。2、两被告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必辉、项晓蕾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楼开寿与被告张必辉之间的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一方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必辉、项晓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开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3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