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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黄×、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负责人: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