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黄×、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负责人: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