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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七组)。负责人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92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征地款36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440元、迟延履行金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七组)在银行的存款3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