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文德与绍兴县华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沈建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德,绍兴县华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沈建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倪文德。委托代理人:金华、段小会。被告:绍兴县华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沁丽。委托代理人:魏德祥、胡增冬。被告:沈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文德诉被告绍兴县华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沈建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1,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5元,合计2,7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