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张×、程×。被告:朱×。委托代理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朱××本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95元减半收取2259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97.5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邹一连人民陪审员 朱友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