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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越、马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越,马永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林。委托代理人:石书文。被告:李越。被告:马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越、马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四季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