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夏××、浙江××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吴××,浙江××经××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原审被告浙江××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经××园区经××号。法定代表人夏××。上诉人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金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