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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560号原告: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赵××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