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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葛吉生与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吉生,宋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85号原告:葛吉生。委托代理人:吴东,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吉生诉被告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吉生撤回对被告宋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