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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虹伟与应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虹伟,应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20号原告:徐虹伟,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50弄2号。委托代理人:应希汉。委托代理人:吴美聪。被告:应省安,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西村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虹伟与被告应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虹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