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虹伟与应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虹伟,应省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020号原告:徐虹伟,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50弄2号。委托代理人:应希汉。委托代理人:吴美聪。被告:应省安,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西村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虹伟与被告应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虹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