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明杰与秦国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杰,秦国华,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陈明杰。委托代理人:俞敏慧。被告:秦国华。被告:张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杰诉被告秦国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杰撤回对被告秦国华、张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