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明杰与秦国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杰,秦国华,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陈明杰。委托代理人:俞敏慧。被告:秦国华。被告:张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杰诉被告秦国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杰撤回对被告秦国华、张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