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628号原告:陈××。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将与被告严××在案外自行协商解决涉诉借款事宜为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