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溢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乍浦东方大道(原海员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顾捷,董事长。被告:杨溢,兴市南湖区彩虹公寓5幢503室,现住嘉兴市中山西路财富广场a幢a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溢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港区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溢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