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吴××。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