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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吴××。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