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78-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被告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原告张××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