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柯花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水根与何亚峰、何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根,何亚峰,何金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花民初字第432号原告:何水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3-11号。委托代理人:江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潭路153号,农民,系原告侄女。被告:何亚峰,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被告:何金山,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根与被告何亚峰、何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水根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根对被告何亚峰、何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沃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