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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花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水根与何亚峰、何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根,何亚峰,何金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花民初字第432号原告:何水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3-11号。委托代理人:江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潭路153号,农民,系原告侄女。被告:何亚峰,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被告:何金山,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根与被告何亚峰、何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水根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根对被告何亚峰、何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沃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