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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版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02-1号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东莞市××永××版厂。住所地:广东省××××山村。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永××版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3元,财产保全费770元,诉讼费合计1603元,由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