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版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02-1号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东莞市××永××版厂。住所地:广东省××××山村。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永××版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3元,财产保全费770元,诉讼费合计1603元,由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