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陶国祥与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张全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祥,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张全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陶国祥。委托代理人:陈兴成。被告: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地址:绍兴县柯岩街道埠头村。法定代表人:洪沛金。被告:张全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祥与被告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张全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祥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张全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国祥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