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甲与董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董甲。被告:董乙。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卓××。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江越琪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全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