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非法携带黑色仿真手枪1支、钢珠1小瓶、增压气瓶5个在本市东大街1+1迪吧公共场所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为“WALTHERPPK”4.5mm仿真气手枪,具备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抓获证明、鉴定书、指认照片、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