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樊杰与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杰,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樊杰,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启光,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汝明,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守涛,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杰诉被告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樊杰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