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黄香娇、余作强等与黄香娇、余作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香娇,余作强,杨立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37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香娇。申诉人(原审被告):余作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立亮。申诉人黄香娇、余作强与被申诉人杨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苍龙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香娇、余作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7月1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第(2009)6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