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可法与陈素娟、林鸣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可法,陈素娟,林鸣鸾,林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1号原告江可法,城街道康育北路81号。被告陈素娟,城街道沙岙村景南巷61号。被告林鸣鸾。被告林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可法与被告陈素娟、林鸣鸾、林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可法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