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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仇宝林与陕西鑫辉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宝林,陕西鑫辉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仇宝林,男。被执行人陕西鑫辉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东,董事长。仇宝林与陕西鑫辉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7日,仇宝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29416元、案件受理费868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4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