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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兴宏、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宏,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柳宗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高昕,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宏,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兴宏、西安国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322元,全部退还。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