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雨与汪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汪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王雨。被告:汪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诉被告汪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