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青红为与被上诉人张章才、钟海江、洪杨奎、赵幼青、张章才与黄青红、钟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青红,黄青红为与被上诉人张章才、钟海江、洪杨奎、赵幼青,张章才,钟海江,洪杨奎,赵幼青,郭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红,,住诸暨市陶朱街道陶朱小龙头***号。委托代理人:孙燕青,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章才,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水阁村*号。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海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陶朱小龙头***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杨奎,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水阁村新农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幼青,汉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水阁村新农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友松,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水阁村村***号。上诉人黄青红为与被上诉人张章才、钟海江、洪杨奎、赵幼青、郭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青红以“被上诉人张章才已放弃对其诉讼请求且已与张章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青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青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上诉人黄青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