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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5号原告李×。被告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