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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塔山××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塔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塔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塔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自